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多年来,全国各保险公司在面对交通事故产生的理赔时,无一例外地按照“无责免赔”条款进行处理。而全国各地法院针对“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的判决至今只是个案认定,可以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有中国保监会履行“责令停止使用”的监管义务,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杜绝“无责免赔”的霸王条款继续坑害保险消费者。
昆明律师张宏雷在受理多起“无责免赔”案件胜诉后,依据《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向中国保监会发出一封质询函,要求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规定,履行法定监管义务,并于今年“3·15”前后公开废止2007中国保监会保监产险〔2007〕186号《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费率的批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 款、C款)中“无责免赔”格式条款,即废止“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及相关内容,责令全国各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限期修改。
张宏雷称,如果中国保监会拒不作为,他将在今年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