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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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1-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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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案例评析

    吴清华

    案例:

    2005年,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6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卖给原告,房屋的交易价款为10万元,原告先期付款65 000元,余款35 000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由被告承担过户费用。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已告知原告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

    协议签订后, 原告于2006年5月和2006年6月先后两次共支付被告购房款66 000元,但原告并没有代替被告清偿其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消灭。现因原告想出让此房,但此房还在被告名下,故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的,转让合同无效。并且本案中原告并未代被告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故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一、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需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此规定要求抵押人在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必须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及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苏某在与原告张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被告虽已告知原告交易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却没有通知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

    二、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虽向被告支付购房款66 000元,却没有代其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故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行使抵押权,主张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1、如果有人向你借钱,拿房产证来做抵押的,一定要记得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不仅可以防范抵押物被悄悄转让、再次抵押的风险,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购买他人房屋的,一定要到房产交易中心确认房产证的真实性,核实房产上是否有其他权利存在。

    3、购买已登记抵押的房子(现在市场上这样的按揭房贷很多),如果资金充足,您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贷款,直接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资金不足,建议您与银行协商,通过办理转按揭的形式,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也可通过中介提供垫资等形式帮助完成解除抵押,再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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