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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随着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应用,音乐下载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娱乐消遣方式之一,而从90年代开始兴起的MP3格式的音乐或音乐播放器更是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同时,MP3音乐下载也逐步显现出其与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冲突,二者之间的争议纠纷日益显现。MP3正在冲击着传统版权的维护,向著作权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同时也关系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探析音乐下载中的著作权问题亦是实现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关键。
一、 MP3及MP3音乐下载的性质浅析
MP3是一种与互联网技术同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数字音乐处理技术,也是一种数字压缩技术。利用互联网,将网络上提供的音乐资源下载至MP3等音乐播放器中,即为MP3音乐下载。利用MP3技术可将数十首歌曲压缩成比一般光盘小12倍的数字录音文件存放于硬盘物理空间轨道上。它可以使一张只能存储15首歌曲的CD存储150多首歌曲,而且音质近乎CD音质,几乎没有损失。MP3技术的这一便捷灵活的优点使其迅速受到公众的追捧,成为使用最为广泛的音乐文件。
因此,可将以上MP3音乐文件形成过程归结如下:音乐下载的数字化过程即将音乐信息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存储。虽然目前学界对此过程有不同的定性,但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此过程属于作品复制,这也与国际公约的主张相一致。
由此可见,MP3音乐下载虽然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现实价值,但其本质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音乐作品的范畴。
二、 实例中的MP3音乐下载中的著作权问题及利益冲突
MP3等数字技术的应用使著作权人很难对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地控制,同时社会公众又更加广泛地运用这种便捷廉价且多为免费的的高品质数字音乐。网络传播者适应市场需求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的行为直接使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显现,引发了热闹非凡的MP3争诉大战。
(一)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诉Napster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此一案例轰动一时,是早期出现的音乐下载著作权争诉案件。Napster是由其公司推出的一款混合式、非结构化P2P网络软件,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它能查找下载MP3压缩音乐文件。Napster本身只提供MP3文件地址、目录和索引,所有的歌曲都保存在Napster用户的个人电脑的硬盘上,用户找到歌曲后通过Napster为MP3发烧友提供的虚拟社区从他人的硬盘上下载音乐。此案中Napster公司曾提出两项抗辩:一是其用户的行为是“合理使用”,并非侵权;二是即使个别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但Napster公司亦不知道具体的侵权行为,无法进行直接监控,故Napster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最终法院仍驳回了其抗辩,判令其终止免费的互联网服务,并不得再向公众使用者提供共享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的服务。
此案影响强烈,一方面正说明了网络MP3技术发展过程中,社会公众对下载需求的日益增多,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音乐下载中可能出现的著作权问题,进而引发了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
(二)我国七大唱片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下简称“七大公司诉百度案”)
我国在近几年也掀起了诸多音乐版权侵权案件,影响较大的如十一家唱片联合控告雅虎网案、滚石告巨鲸音乐网等案件,在吸引大众眼球的同时,也引起我国对音乐下载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深思,而七大公司诉百度一案便是其中之一。
七大唱片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百度公司在网站上对众明星演唱的共137首歌曲提供给网民免费下载,而这137首歌曲都是七大唱片公司录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分别归属于他们,因此,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共计169万元等。然而此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以百度并未存在主观侵权过错、原告未尽通知义务为由认为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驳回了七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场纠纷虽然如今已经尘埃落定,但亦是MP3音乐下载所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的反映,案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了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失衡。
(三)结合上述案例,浅析MP3音乐下载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Napster案以及百度被诉侵权案中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以及社会大众围绕音乐下载中的著作权问题开始了利益争夺之战,故有必要对此行为所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加以剖析。
著作权法律关系是广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由此类推可知,MP3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关系即为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久MP3音乐文件在下载、使用、传播等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涉及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的归类。从主体上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享有固有的专有权,为音乐下载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而社会公众因其对音乐作品只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更多地承担不得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义务,故其更倾向于义务主体的范畴,当然网络传播者在音乐下载中也应承担合理使用的义务,所以也应将其归入义务主体。从客体上看,音乐下载过程所指向的对象即为MP3音乐作品,其自然成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从内容上看,音乐下载过程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即是内容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此法律关系中的核心部分。首先,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其次,我们可以将主体范围略加扩张,涉及至唱片公司便可以发现,唱片公司是经原著作权人同意授权并对音乐作品加以整理制作并加以推广以谋取利润的机构,故从一定意义上其也属于权利主体的范畴,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也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最后,作为社会公众和网络传播者更多的是“被动”地接受音乐下载,虽然网络传播者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社会公众亦享有复制权,但而主体更多地要履行合理使用音乐作品保护著作权不受侵犯的义务。总之,以上的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了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在上述案例中,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以及七大唱片公司作为广义上的权利主体,其有权保护原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而Napster公司以及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传播者时应更多地承担合理下载使用音乐作品的义务,使社会公众能够合法下载音乐文件。一旦当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时,便会导致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正如“在商品经济社会,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故明析各方的权利义务,寻找利益平衡点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MP3音乐著作权人利用自己的智慧进行创作,依各国著作权法律,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以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获取利益。我国著作权法中亦有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者作为音乐作品的广泛推广者,其行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数字技术的发展、同时丰富了社会的文化资源,这在某方面亦极大地“帮助”了音乐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的传播,但其利用的音乐作品毕竟不是自己创作,故其使用应限于一定范围之内,且必要时需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唯此方能实现共赢的局面;而社会公众作为音乐作品的享受人,其对音乐作品的利用应限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得私自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整编、传播等,以此实现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综合以上三方所处的地位以及相应的利益需求,各国在立法中均有引导,而此引导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明显的即为“合理使用制度”,即满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合理使用”及“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个条件时,方能将合理使用制度的精神得以体现,也才能实现音乐下载中的三方利益平衡。
三、 针对MP3音乐下载中侵犯著作权问题的防范措施及实现利益平衡的途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音乐下载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亦大量存在,因此结合我国网络下载的现状,我国现需积极探索构建利益平衡制度,以引导音乐下载中的著作权保护。
首先,加强政策性引导,推动公众正确价值观的树立。MP3数字技术与由之引导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毕竟MP3只是一种文件格式,目的在于压缩并保存那些太大又不容易在互联网上传输或储存的内容,其代表了现代社会数字技术的进步发展。在音乐领域,我国应尊重数字技术的发展,且鼓励新型技术继续为社会利益提供便利。但同时应将其与著作权侵权问题区分开来,根据社会公众的下载使用目的的不同加以区分甄别:下载后仅供自己娱乐消遣的可视为合理使用的范畴;而相反,下载目的为对其加工制作以图重新加以传播的恶意行为则视为侵权行为,以此来区分合理的下载行为与侵权行为。通过以上甄别引导社会公众在享受新技术便利的同时,正确利用下载途径,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的平衡。
其次,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运行的环境秩序。据报道,根据国际唱片产业联盟(IFPI)的调查,至2003年6月,P2P软件用户们共享的MP3歌曲竟达10亿首,并且由此造成的世界范围内唱片销售大幅下降,主要唱片公司损失严重。出现这种情况表明网络音乐下载中出现了滥用下载资源的问题,对此可以运用技术性法律法规规范下载行为的有序进行。正如有学者提出的观点所云:“法律应该促进相关利益的最大化整合,或者保证在对某些重要利益的维护与对其他相关利益的最小牺牲之间寻求并接近最佳的平衡点。”可采取签订网络协议书、对下载区实行加密技术等方式,限制社会公众的下载数量及范围,以此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现代社会中法的基本价值。
最后,建立健全MP3音乐下载部分付费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完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在与通过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以鼓励更多的人有所创作,进而促进社会文化发挥的最终目的,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最直接的方法便是确认其能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部分音乐作品可采取付费有偿下载的方式,由使用人对著作权人针对此部分作品的下载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者补偿费,同时区分音乐作品的不同性质,将著作权人自愿提供给公众下载的音乐作品统一交由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网络传播者可就此部分作品经音著协同意后供社会公众免费下载,以此发挥音著协的监管协调作用,并促进著作权人及使用者的利益得到兼顾。
结语
利益平衡是国家调整社会关系时欲求达到的理想状态,法律是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当然,著作权法律制度则是国家实现艺术、文化、科学领域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MP3音乐下载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亦应加强对下载过程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关注,明确音乐作品中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数字时代的新型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