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收费标准
无
法定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
1、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建议,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需提交的
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相关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7、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许可相对人
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说明情况
由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