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和节税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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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21 00:00:00
  • 来自: 昆明律师网
  • 建筑施工企业经常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中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缴税金额,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考虑价格条款对缴税金额的影响,避免不合理的税金支出。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介绍两个建筑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小技巧。

         一、签订总包、分包合同

          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承揽了一项造价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4000万元)。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92亿元(不含设备款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工程公司。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这部分设备价值4000万元,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实际金额为2亿元。甲公司节税额计算如下:节约营业税4000?%=12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120?/span>7%+3%=12(万元),节约印花税4000?‰=12(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为 1.92亿元。甲公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20000-19200?%=24(万元);另一种选择是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则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0-19200?%=40(万元)。显然,按第一种方案可以节税16万元。

    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0亩,价值1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不齐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1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800万元。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开发,欲按原价转让土地,以收回预付款400万元。随后,乙房地产公司与有购买意向的丙房地产公司谈妥相关事宜,具体条款如下:甲施工企业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终止执行原土地转让合同的协议;甲施工企业返还乙房地产公司预付款400万元,然后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1200万元;丙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乙房地产公司土地预付款400万元。如此一来,乙房地产公司可节约营业税6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6万元。

    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划为两类,并对这两类税目收取不同的税金。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收取营业额3%的税金,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收取营业额5%的税金。这为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提供了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如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 经过投标,华建集团承包某市东方小区的建设工程。小区建成后,华建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52万元。华建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将小区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林安天然气管道公司和某下水道修缮公司,并分别支付价款27万元和25万元。则华建集团承包该小区所得营业额为:
        352
    万元-(2725)万元=3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额为:
        300
    万元?%=9万元
        
    当然,转包部分应缴营业税由华建集团负责代扣代缴。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时,如果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了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税收单位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 A施工企业承建1栋厂房,并签有承建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后来,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并支付转包费1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200100)万元?%=3万元
        A
    施工企业负责代扣代缴B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为:
        100
    万元?%=3万元
              
    如果A施工企业承建该厂房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则其承包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税,税务负担会大大加重。如果不签合同,企业可以不缴纳印花税。如果印花税金额比营业税的金额少,则企业应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企业在承包时应选择不签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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