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肋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损害的强暴行为。还有人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司法解释并未将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除此之外,家庭暴力应当涵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或者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进行性行为或变恋性行为。
家庭暴力一般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家庭性。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首要区别。并且采取这种暴力手段解决家庭问题,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是具有显著非法性的。
2、普遍性和严重性。目前,家庭暴力已是成为一个具有全球性的问题,每天都有不计其数的家庭成员遭到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已成为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3、反复性。家庭暴力往往是日积月累,很多恶性案件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家庭暴力的发生过程一般分为一下几个阶段:一是紧张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施暴者往往运用各种手段控制或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随着紧张状态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歉意、温柔;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或者保证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一方常满怀希望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地重复。
4、形式多样。家庭暴力表现形式有很多,如肉体损伤、精神损伤、情感上的折磨等。
5、具有隐蔽性。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防备状态。另外,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就不易为外人所知,受害者也往往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朝夕相对,施暴者可充分选择作案的时间和手段,很容易实施暴力,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毁灭证据。
6、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了受害人一般处于无助状态,施暴人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上极端,从而极易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家庭的不稳定也影响社会的安宁,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