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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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03-22 00:00:00
  • 来自: 原创(昆明律师)
  •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解决。但在实践中财产问题错综复杂,种类繁多,却并非能够生搬硬套。比较常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二是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及分割。

      对于很多基层法院来说,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结婚的同时,女方父母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必备的生活用具。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从结婚登记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综上,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1、从出资情况看,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谈到出资问题,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女方陪嫁的财产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陪嫁的财产应属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笔者认为,陪嫁的财产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的争议则是是否返还的问题。因而从出资情况看,该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2、关于赠与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结婚后该财产才会随女方陪嫁到男方,双方购置的财产才会合二为一,双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37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该价格与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额即是房屋的升值。如果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产,将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支付给对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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