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绍录玩忽职守、虐待被监管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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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3-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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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绍录玩忽职守、虐待被监管人案
    (云南躲猫猫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9日,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大石板村委会三组农民李乔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李乔明当天被送往晋宁县看守所,被羁押于9号监室。2009年2月8日下午李乔明被同监室犯人殴打致伤,2月12日在医院不治死亡。案发后由于晋宁县警方称“这起事件是在押人员娱乐游戏时发生的意外事件”而遭到媒体质疑和“网民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进而引起全国关注和热议。被戏称为“云南躲猫猫事件”。
        2月27日,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室的主管民警李东明、协管民警苏绍录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为由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批准逮捕。
     
    二、家属委托辩护
        3月24日,受苏绍录家属的委托,事务所指派赵永泉律师为主要辩护人。赵永泉律师接受案件后,一方面组织由赵永泉、胡纯蛟、程文华、赵波、李键、崔征组成的辩护小组,积极准备辩护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向盘龙区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省司法厅、省律协书面请示报告。各级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都及时作出重要指示。7月8日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下发《关于对苏绍录涉嫌玩忽职守等案的指导意见》。作了三点指示,要求事务所依法规范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尽职尽责,做好辩护工作
        辩护小组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我所在接受委托后的多次调查了解,在侦查阶段以苏绍录原本就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被羁押后病情更是频繁发作,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为由两次申请对苏绍录取保候审,但均未获得批准。苏绍录被以涉嫌玩忽职守、虐待被监管人罪两项罪名移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赵永泉律师提出苏绍录的行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被公诉部门采纳。起诉书只认定苏绍录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在庭审前,赵永泉律师又通过补充调查找到了苏绍录具有立功表现的证据。
        嵩明县人民法院受昆明市中级法院指定于8月6日上午对“躲猫猫”一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审理。赵永泉、程文华出庭为苏绍录辩护。新华社等二十家媒体到庭旁听采访。辩护人提出三方面共六点意见:(1)被告苏绍录的行为与“躲猫猫事件”的说法和“2.08事件” 没有直接联系,应当把苏绍录从这两件事件中区分出来独立分析处理;(2)苏绍录虐待被监管人案的发生有着客观方面的综合性原因;(3)被告苏绍录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搞好管教工作;(4)被告苏绍录具有自首情节;(5)被告苏绍录具有重大立功表现;(6)被告苏绍录犯罪以前一直是优秀监管民警,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改表现。建议法庭认定被告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时免除处罚。法庭部份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8月14日,一审判决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的原民警李东明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苏绍录认为一审判决不公,量刑过重,不服判决,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永泉、赵波担任苏绍录二审辩护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四、圆满完成辩护任务
         2009年2月8日发生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因为媒体的曝光与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且案发后正值两会召开之时,导致本案成为极敏感的重大案件。“躲猫猫”案件一时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仅关系着整个云南省司法系统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形象,还关乎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各级领导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力求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事务所从维护云南省的社会稳定,服从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本案的辩护工作。辩护律师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敢争敢辩善辩,有力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旁听群众、有关部门和媒体留下了深刻印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没有因为律师辩护工作不当而给党和政府带来麻烦或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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