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2014年8月29日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2013—2014年度年会召开,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志钢律师出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关于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为提供昆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业务参考,特将全文发布如下。
(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更加规范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且法庭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对其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相关信息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律师参与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自知道案件不公开审理开始承担保密责任。委托关系结束后,律师对相关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其了解到的委托事项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同承办律师相同。
第五条律师参与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律师在对外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辩护工作进展、辩护策略与思路、案件程序进展等信息中不得涉及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等具体情况以及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不得通过媒体、网络以及其他方式发表对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不客观、不真实的言论。
第八条律师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且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不得对外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隐含上述信息的资料。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存在不当的泄露、披露、公布、传播案件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的,律师有权向司法监督部门申诉、控告,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第十一条案件无论是否完成最终委托,律师都应当对谈话过程中所知悉的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身份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向其说明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在不公开审理刑事程序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律师应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不公开审理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会见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
第十四条律师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环境与经历、犯罪原因、家庭教育等社会情况进行调查过程中,除必须说明的基本信息外,不得透露案情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如遇案情需要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依法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因客观情况无法通知或监护人不能到场以及监护人是对被询问的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保护组织的相关代表到场,并将上述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律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对与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进行全面了解。律师应当根据被询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适当、和缓的方式进行。律师对询问过程中所了解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应及时开展阅卷工作。律师在阅卷时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对其所获取的案卷材料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严格管理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让案外其他人查阅、复制以防止泄露。
第十八条律师认为案件符合不公开审理条件的,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召开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就案件是否不公开审理提出申请与建议,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九条不公开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律师发现有法律禁止参与旁听的人员在场时,应当及时要求法庭核实并提出不得参与庭审的建议。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律师发现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威胁或其他不当侵犯其隐私、人格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庭申请制止。
第二十一条律师参与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庭审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制止。如有关证据确系与案件事实的查明有关,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法庭申请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申请对相关证据的核查调查程序不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理结束后,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相关规定对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及获取的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指引不具有强制力,由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时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