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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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3-05-02 00:00:00
  • 来自: 陈菊梅
  •     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合同纠纷案
    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历时两年,经历昆明市中院及云南省高院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程序,成为云南省首例债务人推翻资产管理公司与第三方《债权转让协议》,顺利回购不良债权的案例。
    原告云南供销储运有限公司1997年向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满无力偿还形成不良贷款,通过资产转让,债权转至东方资产公司。2006年7月12日,东方资产公司就就云南不良资产打包转让与外国企业艾威基金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需经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及批复后,双方在“交割日”进行资产交割后,资产所有权转移。2007年1月16日,东方资产公司及艾威基金公司在《云南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资产交割日为2006年12月12日。2006年8月29日,东方资产公司云南办事处相关人员与艾威基金公司人员到原告公司,原告提出回购债权,同年9月18日,原告致函艾威基金公司,要求回购债权;2006年8月,东方资产公司与第三方商谈购买该笔债权,2006年9月15日,第三方公司出具书面《意向书》,有意以400万购买该债权,2006年10月31日,东方资产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移至第三方公司。
    2006年12月29日,原告以合同纠纷将东方资产公司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2007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于2007年9月3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5月29日,昆明市中院重审判决认定:1、2006年7月12日至2006年12月12日(资产交割日)期间,东方资产公司仍然是资产包相关债权的权利人,而不是东方资产公司辩称的其只是艾威公司的代理人。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处置资产应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标、竞价方式进行。本案中,东方资产公司在本案债权有两个以上购买意向人时,没有对债权转让采用竞标、竞价或其他得以产生竞争和择优结果的公开方式进行处置,其行为可能导致其在处置过错中不能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而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作为第三人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东方资产公司与第三方于2006年10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重审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这是本案的重大逆转,虽然东方资产公司又提起了上诉,但《债权转让协议》因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仍然得以确立,最后在云南省高院组织下,该案以三方和解结案,原告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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