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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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02-22 00:00:00
  • 来自: 毕志荣
  •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以敦煌阳关+图形商标侵权为例
    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于2007421申请注册了敦煌阳关+图形”商标并获得核准,敦煌市阳关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关公司)未经环保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提供的博物馆设施项目上使用敦煌阳关加图形商标。后环保公司认为阳关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阳关公司立即停止敦煌阳关加图形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原告是“ +敦煌阳关+DUNHUANGYANGGUAN”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组合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包括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在敦煌,阳关名称的由来有其历史渊源,作为旅游景区和文化研究,敦煌”“阳关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仿汉代城堡式建筑群和宣传册上使用阳关博物馆”“阳关”“阳关都尉府字样,有其历史因素,且被告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的组合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及被告使用阳关博物馆”“阳关”“阳关都尉府字样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环保科技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阳关公司在门票上使用阳关敦煌阳关文物旅游景区的行为旨在提示景区名称和起到一定的广告效应,且未作为商标使用,不构成对环保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环保科技公司的起诉。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是认为“阳关”是敦煌地区从汉代以来就开始使用的一个地名,故阳关公司是用阳关一词有其历史因素;其次法院认为环保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敦煌阳关+图”这个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没有证据证明环保公司使用“阳关”使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且在门票上的使用只是正常的使用并未作为商标使用。结合以上理由,法院最终认定阳关公司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判决进一步说明,企业在创造设计自己的商标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商标的显著性,不要只是简单的模仿,一个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在保护力度上是很弱的;商标注册后,企业还应当注意品牌的推广,一个具有知明度的商标和一个默默未闻的商标在保护力度上也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因此企业在创建自己的品牌的过程中一定积极的成为知名、著名甚至驰名商标,这样对企业品牌的保护力度才会得到不断的加强。
    (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毕志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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