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律师代理的“仿冒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 【字号:
  • 阅读: 1857
  • 发布时间: 2012-03-29 00:00:00
  • 来自: 云南律师
  •         2008年5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汇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诉上海大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侵犯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大恒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大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该案中,原告汇丰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一家专业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食品深受国内外客户青睐。被告大恒公司也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2007年初,原告汇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和有关证据材料,得知案外人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大恒公司生产、销售的“美味多小饼”系列饼干(包括番茄味、比萨味、孜然烤肉味、奶油白脱味、奶香玉米味、香辣牛肉味)侵犯了该案外人的知名商品“菜园小饼”特有的包装装潢,同时因为上述产品的包装上显示原告为生产商,所以原告也因此被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原告却从未生产过“美味多小饼”系列饼干。为了查清事实,原告法定代表人卓先生于百忙之中两次从宁波赶赴上海参加庭审,终于查清事实真相:原来被告大恒公司在其生产的“美味多小饼”系列饼干冒用了原告企业名称,其生产的“美味多小饼”系列饼干包装袋上标明的生产商为宁波汇丰食品有限公司,也即原告,这样就致使原告无故遭受牵连。

            为了维护自身名誉,原告遂以大恒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恒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美味多小饼”系列饼干上擅自将原告标识为生产者,并导致原告被他人指控为侵权行为人,即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赞:
      (0)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国际B座24楼2505a
      • 电话:0871 - 65383836

      • 公司微信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15000897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技术支持: 方森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