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建议》提出,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中,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中已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然而,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面临尴尬。而单个消费者对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也难以撼动,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过高。
对此,《建议》认为,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同时,消费者组织非营利的特点也能保证公正性。
据介绍,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做了一些尝试。例如,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