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据新浪网2009年08月21日发布消息:日前,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际顶级域名注册量三项指标中国均位居世界第一,其中网民规模达3.38亿人,较2008年底增长了13.4%。
一、网页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博客帖文、论坛留言、聊天记录等可以统称为网页证据,网页证据是数据电文的一种。所谓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网页证据可以作为起诉离婚时的证据使用。
二、网页证据在庭审时应如何向法院举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三、法院庭审时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由于来源网络的网页证据具有可修改性强、真假难辨的特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