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之下 中国律师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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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03-29 00:00:00
  • 来自: 云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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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律师伪证罪”出自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由律师担任,因而该罪又被直称为“律师伪证罪”。该罪名一直被诟病,“李庄案”时对该罪名的质疑更达到高潮。据2010年第二期《财经》杂志报道,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刑法增设该罪名来,截至2010年,共有108名律师因此罪被追诉,其中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在许多案件中,均存在着侦控机关恶意曲解法律、实施职业报复的现象。有的是案件尚未开庭,律师即被公安或检察机关拘捕;有的是庭审一结束,律师就被直接送进了看守所。

      现在,刑诉法草案关于辩护人涉嫌犯罪追究程序的修改,是看到了“律师伪证罪”在现实中的困境,该罪名往往成为对律师实施报复的工具。律师合法执业权利被侵害,在于刑法的不完善,更在于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可以说刑诉法草案增设的侦查机关的回避制度符合广大刑事律师的心声,更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当人们遇到纠纷,“打官司、找律师”深入人心,结果律师因辩护随时可能成为刑事追诉对象,还有谁能帮助公民主张合法权利呢?若无法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公民权利也在“律师伪证罪”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不过,刑诉法上的小修小补未必能彻底改变“律师伪证罪”之下中国律师如履薄冰、风险巨大的现状。于是,不少人认为应直接取消这一罪名,这不等于对律师的伪证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废除第306条,只是消除了对律师伪证行为单独设罪的立法歧视,但对律师伪证行为仍可以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予以追究。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容忍律师毁灭、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将律师伪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各国通例。

      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控机关随意对律师启动刑事追诉,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实体法,而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缺陷密切相关。例如,由于缺乏回避和管辖异议制度,律师伪证罪案件往往由之前在诉讼中与律师结怨的侦控机关办理;缺乏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侦控机关可以随意对律师启动追诉;司法审查缺位,侦控机关可以任意对律师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缺乏诉讼中排除辩护人程序,侦控机关可以直接以拘捕方式将辩护律师排斥出局等。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能通过的话,“辩护人涉嫌作伪证同案侦查机关回避”只是完善伪证罪的程序的第一步,立法司法还有很多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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