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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与侠客都有仗义助人的精神,在这一点上二者有相通之处。律师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戴着荆棘的王冠”,别人怀宝剑,我有笔如刀。同时,律师肩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追求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之重任,与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不谋而合。一个高尚的律师,应当是一个心系黎民、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一个高尚的律师,应当有儒者的气质,应当有侠客的情怀。
作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职业的知识分子,律师应当有儒者的气质,侠士的情怀。律师应当学习“儒家之侠”的优秀品质,包括为国为民的理想、仁者爱人的胸怀、浩然正气的风骨以及中庸和谐的处事之道。
一
律师与侠客都有仗义助人的精神,在这一点上二者有相通之处。律师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戴着荆棘的王冠”,别人怀宝剑,我有笔如刀。同时,律师肩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追求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之重任,与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不谋而合。一个高尚的律师,应当是一个心系黎民、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一个高尚的律师,应当有儒者的气质,应当有侠客的情怀。
二
律师可以向儒家之侠汲取有益的精神营养,儒家之侠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
1、为国为民的理想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儒家文化是入世的文化,积极的文化,历来士大夫皆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大学》开篇即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这种心怀国家民族的志向是儒家文化千年不息的精髓。
司法部在要求律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要求律师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概而言之即“为国为民”。
为国为民,要有远大的志向和奉献的精神。我们看到,许多律师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法治进步的里程碑,例如孙志刚案、邓玉娇案、“钓鱼执法”案等等。每一个律师都要深知,由于你这个职业的特殊性,你在社会交往中的言行准则,你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你在法庭上的每一次发言,都不仅是你和你的当事人个人的得失,它们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你身边的人,进而影响社会。
2、仁者爱人的胸怀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强调个人在努力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还要注意促成他人实现自我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仁者风度。
孔子认为,仁者应具备恭敬、宽厚、诚信、勤勉、关爱五种品德,这五种品德正是律师所需要的。对人恭敬,对事恭敬,对法律恭敬,不颐指气使,盛气凌人,方能不自取其辱,方显律师高贵气质;待人宽厚,方能赢得当事人之心甚至对方当事人之心;为人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不乱打包票,不投机欺瞒,这是一个律师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办案勤勉,兢兢业业,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基本要求;关爱他人方能成就他人,也能成就自己,对社会而言更是一项不朽的功德,越来越多的公益律师有着仁者爱人的胸怀,有着伸张正义的勇气,他们身上闪耀着儒家之侠的精神。
3、浩然正气的风骨
孟子曾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何谓浩然之气呢?孟子说:“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浩然之气是一种至大至刚之气,需要以正直坦荡的胸怀去培养,需要与道义相配合,否则难以长久。
律师作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既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追求自身的利益。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中心,在天使与魔鬼的交界地带,在法治建设尚不成熟的特殊阶段,尤其需要有浩然正气的风骨支撑律师的灵魂。
律师应有的浩然正气表现之一是摒弃“乡愿”。《孟子•尽心下》说:“言不顾行,行不顾言……阉然媚于世也者,是乡原(愿)也。”乡愿之人表面上总是能得到周围人的喜欢,但是不分善恶,不分是非,没有原则,实际上破坏了道德。儒家厌恶乡愿之人。在律师行业中,乡愿之人有着肥沃的生存土壤,甚至被认为是成功律师的象征。表现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上,为了经济利益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取悦当事人;表现在与法官的关系上,曲意逢迎,请吃请喝,不敢坚持原则,失去骨气。这样的律师纵然财源滚滚,但没有了浩然之气,在儒家看来实为“德之贼也”。
司法部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讲话中,要求律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办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要求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关系时,“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律师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装修住宅、购买商品,不得出资邀请法官娱乐、旅游、报销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诸如此类的各种规定都是针对有着乡愿之弊律师的苦口良药。
律师应有的浩然之气表现之二是重义。义与利相对,义利之辩是永恒的话题。律师逐利固然无可厚非,儒家也从不否认追求财富的正当性。但当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儒家旗帜鲜明地主张重义轻利,见利思义。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富贵于我如浮云。”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律师是一个经济人,更是一个法律人,律师应当毫不犹豫地高举重义轻利的大旗。
当前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律师的社会形象受到一些影响,有评价认为律师“认钱不认人”、“唯利是图”等等,这种现状更要求我们重新构建义利价值观。重义轻利,可能会使律师丧失暂时的经济利益,但是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清澈,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前行,有利于公平正义之花绽放,有利于律师正面形象的树立。
4、中庸和谐的处事之道
在处事方面,儒家提倡中庸。中庸的目的,实则为“和”。以中庸的处事方法达到人与天地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可见“和”在儒家眼中的重要地位。
律师的中庸和谐,表现在与法官的关系上,应当不卑不亢,举止文明礼貌;既不冷言冷语,也不热情过度;既不恶语相向,也不低三下四。表现在与同行的关系上,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公平竞争,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表现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保持理性,讲法论理,不应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不应挑词架讼,激化矛盾;表现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上,应当着眼于矛盾的妥善解决,配合法庭的调解,对对方当事人也要适可而止,不必得理不饶人。中国人对于矛盾的解决向来是求善甚于求真,律师身处矛盾中心,不可能离开文化传统去解决问题。只有秉持中庸之道,才能把握矛盾发展方向,不被矛盾左右;只有以和为贵,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息讼止争。
和,不是不讲原则。君子和而不同,“和”是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求大同存小异。近年来有的律师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扮演配合他人演戏的角色,为公众所诟病,表面上一团和气,实则牺牲了法治精神,这不是“和”,这是“同”,律师要敢于拒绝这种不讲原则的“同”。
诚然,为国为民的理想,仁者爱人的胸怀,浩然正气的风骨,以及中庸和谐的处事之道,还不能概括儒家之侠的全部特征,但律师要从儒家之侠中汲取有益的营养,这四个特征应该是最首要的。具备这四个特征的律师,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成功实践者,每一个律师都应当以此为理想。在脚踏实地的同时,别忘了仰望星空。
三
儒家之侠的成长历程可能是漫长的,需要律师坚持不懈地修身。
有的律师可能会说,仓禀实而知礼节,现在重要的是生计,不可避免要牺牲一些道义。持有这种想法的律师不在少数,但这种想法却是儒家所不耻的。儒家的要求是“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无论身处何种境地,都不放弃自身的道德修为,这才是真正的儒者。儒家之侠的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得益彰,应当构成律师主流价值观的一部分,成为新时代律师与法官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参考。忠实践行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儒家之侠精神的律师们,才是中国律师的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