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2012年12月5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向大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函,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未成年人胡某抢劫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胡某的辩护人。12月7日,大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他坤荣律师担任胡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查阅了《起诉书》和指控犯罪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指控胡某在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在大理市城区多处地方参与实施抢劫犯罪八次,涉案价值人民币伍仟多元,请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胡某刑罚。
起诉书指控胡某已满十四周岁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骨龄鉴定书》作出的鉴定意见,而《骨龄鉴定书》的结论是胡某的年龄在十四周岁与十六周岁之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坤荣律师发现案件材料中对被告人胡某的户籍地、出生日期、真实姓名等信息没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对此辩护人他坤荣律师认为该案存有疑点,其中胡某是否已满十四周岁最为关键,如果不能提供胡某准确的出生证明,依据现有证据胡某将可能被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辩护律师认真细致的工作,获得了胡某的原始户籍证明材料,经核对,胡某的真实姓名、户籍地及出生日均与《起诉书》的内容不相一致,其中按户籍资料的记载胡某准确的出生日期是1998年5月28日,这就意味着胡某至最后一次参与抢劫时还未满十四周岁,而依照《刑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于是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及时向法院及检察院提交了胡某的户籍年龄相关证明材料。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了他坤荣律师提交的关键证据,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胡某的刑事起诉,大理市人民法院也于当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12月27日,大理市公安局经过核实后也撤销了胡某的案件,并于当日释放了被告人胡某。
由本案看出,在没有当事人真实出生资料证明年龄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只有委托鉴定机构按照科学手段作出骨龄鉴定,但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条件等原因,结果和真实年龄也有可能存在差异。本案中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律师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千方百计找到了当事人的家属,核实到了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