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按揭房归谁所有?

  • 【字号:
  • 阅读: 1447
  • 发布时间: 2013-05-07 00:00:00
  • 来自: 云南昆明律师网
  •         2002年5月,张某在南宁市琅东某小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月供为1560元。2003年1月,张某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孙女士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屋贷款。2005年9月,张某与孙女士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与孙女士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对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存在争议。孙女士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张某婚前购买,但她与张某结婚后,不时拿自己的工资支付房屋贷款,因此,她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认为,尽管结婚后,房屋贷款共同支付,但因房屋没有付款完毕,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孙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对争议的按揭房屋,认为在没有完全付清房屋贷款的情况下,他们还没有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遂根据房屋的购买情况,判决房屋由张某使用。
      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张某与孙女士争议的房屋还没有付清贷款,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的时候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在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协商不下的情况下,根据房屋购买的情况判决房屋归张某使用是正确的。
    点赞:
      (0)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国际B座24楼2505a
      • 电话:0871 - 65383836

      • 公司微信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15000897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技术支持: 方森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