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继承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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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3-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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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
          我国《继承法》将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而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继承方式。这里,就法定继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向读者介绍。
            一、 查清遗产范围
           除了《继承法》第三条列举的财产范围外,还应当注意被继承人有无债权、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收益权。除此之外,尽可能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欠缴的税款,只有将债务和欠缴税款还清后,剩余部分才是真正可以继承的遗产。在查明遗产的范围和价值时,注意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非全部是遗产,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能列入遗产中继承。
            二、 确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按先后顺序列举了有继承权的亲属,只有在前一顺序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次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得的份额,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确定继承人时,还应注意有无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直接决定养子女的继承权,于1999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对原《收养法》重新做了重大修改后,该法第十五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法》修订后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以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判定。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从是否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以父母子女相称等方面来判定。继子女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有扶养关系,《继承法》规定,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查清遗产范围和确定有继承权的全部继承人是遗产继承的首要步骤,只有确定了遗产的范围价值,继承人的继承才有可能;而继承人的多寡又与其应得的遗产份额大小直接相关。
            三、遗产的分割
            前面介绍了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前应注意的事项,下面谈谈对遗产进行具体分割。
        查清了遗产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后,仅仅是明确了所有继承人对遗产均有继承的权利。对遗产进行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共同共有权。继承人可以根据需要和遗产的状况决定是否对遗产进行分割,可以是对全部遗产进行逐一分割,也可以对部分遗产分割,部分遗产采取共同共有的形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为避免产生纠纷或因为经济活动的需要,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和状况订立协议,以明确财产的归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各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养老育幼的原则,就一般而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对于房产、股票、债券、存折等财产,在相关部门登记或署名为被继承人,因此,对该部分遗产进行分割过户时,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财产权属凭证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才予以办理。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分两种,首先是证明所有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仅仅确定有继承权的全部继承人名单,并未涉及财产的具体分割。如需将上述财产分割过户的各继承人名下,需要对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合同公证,并据此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总之,办理遗产继承,除《继承法》规定外,还需要了解《婚姻法》、《收养法》甚至《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甄别遗产的价值范围、确定继承人以及办理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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