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072号
2012年5月11日,楚雄州南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楚雄“2·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案的刑事部分,在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被告——事故车辆驾驶员王天林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辩论之后,南华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庭审焦点:驾驶员是否有自首情节
2012年5月11日上午,南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2·18”事故中大客车的驾驶员王天林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部分,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王天林在事故后是否有自首情节分歧较大。王天林的辩护律师认为,王天林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参与施救,自愿认罪,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并且在事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车辆购置后立即买了乘客险,较之比比皆是的无证无牌行驶,王天林这是对乘客高度负责的体现,在事故赔偿的处理上,王天林态度也比较积极,未拖欠事故遇难者和伤者的一分钱,且此次犯罪是初犯,投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情节,综合上诉情况,王天林的行为该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量刑为5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则反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认为王天林在下坡弯道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了惨重后果,是王天林缺乏责任心所致,作为一个专业驾驶员,如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事后打电话报警是王天林的法定义务,不构成自首的条件。
王天林则当庭表示了自己的歉意和忏悔,鞠了一躬后,王天林说:“我非常惭愧,实在对不起乘客,我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宽处理。”
当庭宣判 判处驾驶员6年有期徒刑
15分钟的休庭后,法庭合议庭当庭宣判对王天林的判决。法院认为王天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速行驶造成10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天林的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律师建议对王天林处以有期徒刑5年的量刑建议,因罪刑不相适应,不予采纳;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符也不予采纳,辩护律师认为王天林具有自首情节因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予采纳。最终,主审法官当庭宣判:王天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当天的庭审现场,旁听席上坐满了驾校和客运企业的部分学员和员工,还有州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约120人左右,据南华县法院介绍,这是为了落实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百千万活动”当中的一个案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特点来有针对性地邀请旁听者,将庭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到最大。据悉,2012年3月15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全州法院系统百个案件比技能、千名法官下基层、万民群众评法院活动。
事故回放 大客车深夜冲下高速路
今年2月18日晚11点25分,石林兴利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牌号云AL2464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下称事故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428+880m(楚雄州南华县境内)处时,在下坡转左弯过程中,车辆从行车方向右侧驶离路面,车头右前角与防护栏撞擦8.30米,撞断防护栏20.30米后翻下距道路边缘15.9米的路外边坡,造成9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救治至4月11日死亡,23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的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江苏、乌鲁木齐、湖北、贵州等省市,还有两名法籍华侨、1名印尼籍华侨。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副省长曹建方作出批示,楚雄州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同时,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相关人员责任的调查也在进行。当天,大客车驾驶员王天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3日,楚雄州交警支队的调查结论显示,事故车辆肇事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装置功能有效,事故车辆在采取紧急制动时的车速为89公里/小时,而事发地点限速为60公里/小时,该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责任人为客车驾驶员王天林。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也一一列出,大客车驾驶员王天林夜间驾驶机动车辆,通过连续弯道下坡路段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离路面,撞断防护栏翻车。